(二)偷税数额的确认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一是纳税人超过了税务机关依照法律确定的纳税期限不缴或少缴其应纳税款;二是偷税数额包括按纳税期间所有各税种偷税额的总和。
2、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销项税款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为偷税数额。
(2)若纳税人采取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即账外经营的方法偷税,其偷税数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减去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企业所得税
(1)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①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②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内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
(三)偷税处罚
1、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处罚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规范偷税案件行政处罚,对偷税的处罚设定了标准:
(1)纳税人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①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
②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
③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
(3)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①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②骗取减免税款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4)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①实现应税收入、项目不按照规定正确入账且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
②销售收入或者视同销售的收入不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金的;
③将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者不按照规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
④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⑤境内外投资收益不按照规定申报补税的;
⑥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适用税率的;
⑦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5)纳税人偷税有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的,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实施二种以上偷税行为的,应当根据各偷税数额依照本规定的相应档次分别确定处罚数额。纳税人同一偷税行为涉及本规定二种以上情形的,依照较高档次确定处罚。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的相应档次以内从重处罚:
①因偷税被处罚又采取同样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②妨碍追查,干扰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挠他人提供情况的;
③为逃避追缴税款、滞纳金而转移、隐匿资金、货物及其他财产的。
(四)偷税、偷税处罚的追溯期
1、偷税的追征期
对偷税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何时都不能免除。
2、偷税处罚的追溯期
(1)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追溯时效为5年。
(2)计算:
违反税法的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的起始时间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一般情况下,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一般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不同,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构成了违法,而不需要危害后果的行为。对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应从危害后果如少缴或不缴税款之日算起。
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这种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延续时间,追究时效都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算起。
三、偷税犯罪的确认
(一)罪与非罪
1、纳税主体的偷税行为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犯罪是税收违法发展到一定严重程度而形成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税收违法不一定构成税收犯罪,但税收犯罪必须是税收违法。
构成税收犯罪还需要特殊的条件:一是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序。这是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根本区别之一。其衡量标准主要是造成国有税收收入损失的额度、对税收秩序、税收破坏程度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二是违反刑法规定。税收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税收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时,才构成犯罪。这里的刑法规定,不仅指刑法本身,还包括最高立法机关直接作出的相应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三是实施的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已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刑法中没有要求对其刑事处罚,如情节轻微,也不构成犯罪。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主要是涉及税额大小、是否为累犯、情节严重程度等。
2、偷税犯罪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样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所应给予的处罚比较准确科学。
(1)绝对数额: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在一万元以上。
(2)相对数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一个纳税年度,通常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的应纳税事项,而不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申报期间。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况下的百分比计算方式:A,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即从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向前推算12个月确定;B,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C,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罪时,各纳税年度的偷税税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一定纳税年度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刑法》规定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规定。是对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的恶劣行径规定的。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按照行为人每次偷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要多次犯有偷税行为,不管每次的数额多少,只要累计达到了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即应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涉税犯罪追溯期
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追溯时效是不一样的。当事人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不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税务机关都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处罚,行政处罚的追溯期不同于刑事处罚的追溯期。